证监会发布《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的指导意见》

直通北交所消息  1月7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本次修订在保持原指导意见制度框架、体例和主要内容的基础上进行修改,主要包括5个方面。其中,将“全国股转公司”“精选层公司”分别修改为“北交所”“北交所上市公司”,将“转板上市”修改为“转板”。

明确上市时间计算,北交所上市公司申请转板,应当已在北交所上市满一年,其在原精选层挂牌时间和北交所上市时间可合并计算。

根据《指导意见》,试点期间,符合条件的北交所上市公司可以申请转板至上交所科创板或深交所创业板。

值得注意的是,《指导意见》明确,转板属于股票上市地的变更,不涉及股票公开发行,依法无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由上交所、深交所依据上市规则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

中国证监会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转板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监会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转板的指导意见》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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