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北京有了制度性突破

刚刚结束的北京市两会上,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成为代表委员热议的话题。北京市市长陈吉宁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这样表述:“科研人员长期盼望的科技成果权属改革等实现制度性突破。”

对科研成果,自己的孩子。能不能自己抱着养大?过去是有巨大争论的,主要是,大多数研究成果,都是职务行为,当然完全姓公。这一认定,使不少成果完成论文或者实验之后,就束之高阁了。实际上,科研成果,是智慧劳动的产物,它是职务行为,但往往也凝结着科研人员8小时之外的心血。而研究者,往往对这一领域更加了解,对成果的转化前景、应用领域更为熟悉。

北京市的《条例》,总结了多方面的经验,借鉴了发达国家的成功做法,在全国地方性法规层面率先规定,政府设立的高校院所可以将其依法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全部或者部分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并约定双方成果转化收入的分配方式。同时,为了解决单位既不将职务科技成果的相关权利让渡给科技成果完成人,又怠于实施转化的情况,在不改变权属的前提下,赋予科研人员一定条件下的自主实施转化权,避免科技成果转化错失良机。

北京的做法,是一项制度性突破,它将极大地激发创新主体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科学的历史,也一再证明,不少开创性、划时代的发明,问世后无人问津。最后都是由研发者自己开疆拓土,打开了人类应用的全新领域。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目前科研的主力军还是体制内的科研院所和高校,这些专家教授牵头或负责的项目,很多都属于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往往是国家或者单位,这就导致了个人没有收益或受益比例很少。长此以往,一方面降低了相关人员的科研积极性,另一方面也为科技成果转化设置了制度性障碍。尤其是在科研院所和高校密集林立的北京,每年产生的科研成果数以十万计,但成功转化的不够理想。

创新驱动实质上是人才驱动。给予科研人员相应的劳动回报,使其智力付出与受益相匹配,让他们体会到实实在在的获得感,才能更好的调动人才的积极性。

立足北京实际,《条例》在奖励和报酬方面也做了详细安排,规定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可以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这与国家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的“不低于50%”相比大幅度提升,与北京全国科创中心的定位也更为匹配。

回顾我国科技发展史,每一次制度性创新和突破,都将带来崭新的动力。新中国成立后,很长一段时间我国的科技成果和技术是公有的、共享的,只需开一个介绍信说明身份,便可将别人多年研究的结果瞬间学到手。“一家挑水家家喝”,这种方式表面上利于交流有利发展,实则严重打击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直到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实施,才让我国的科研走上了快车道。国家知识产权局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底,我国发明专利拥有量已达186.2万件,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13.3件。其中,北京的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132.0件,高居全国第一。

这就是制度创新的力量。有专家直言,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权利,将是在智力成果和无形财产领域的又次思想解放和伟大实践,有望在科研领域释放出巨大的生产力,从根本上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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